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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委托生产委托方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?
来源: 时间:2022-05-13

在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,质量安全负责人具有重要作用。委托生产与自行生产相比,注册人、备案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条件要求相同,但其应承担的具体职责有所差异。

化妆品
《规范》中关于委托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共有七项,相较《办法》中对应的内容,主要调整之处在于:基于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及其定位,增加 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”“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”;基于委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全过程管理特性,将“产品配方、生产工艺等的审核管理”调整为“审核化妆品注册、备案资料”;基于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操作实际,将“物料供应商的审核管理”和“物料放行管理”合并调整为“委托方采购、提供物料的,物料供应商、物料放行的审核管理”,将“产品放行”明确为“产品的上市放行”,将“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”细化为“受托生产企业遴选和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”。相较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,其主要不同之处则在于增加了“化妆品注册、备案资料的审核”。

对于委托方而言,建立注册备案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产品依法注册备案,由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产品注册备案资料则是为确认产品质量安全,并向受托生产企业明确生产相关质量要求,确保交付受托生产企业的产品配方、生产工艺、产品标签等与产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保持一致。

委托方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,建立相关制度,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够独立履行相应职责。当质量安全负责人确需指定其他人员协助其履行职责时,应注意五个关键要素:一是指定行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;二是质量安全负责人仅可指定其他人员协助履行除职责中“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,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,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”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”以外的职责;三是被指定人员应为本企业人员,且需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职能力;四是协助履职的时间和具体事项等应当如实记录,确保可追溯;五是法律责任不转移,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协助履职情况进行监督。